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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孤儿应具备哪些条件?

资讯来源:都市快报 发布日期:2008-5-23 浏览次数:138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只有不满14周岁的丧失父母的孤儿才可以被收养,如果孤儿已经年满14周岁,不能被收养。收养人收养孤儿应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二是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这里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严重的传染病);

  三是年满30周岁(夫妻双方共同收养的,都必须年满30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孤儿的,收养人与孤儿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例如,李某今年刚满45周岁,且无配偶,如果想收养灾区一名6岁的孤儿,李某和孤儿之间的年龄相差不到40周岁,因此,李某不能收养该孤儿。

  这里要特别说明一下,收养孤儿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也就是说,收养人可以有子女,而且可以根据收养能力,收养几名孤儿。

  

  收养灾区孤儿应到什么地方办手续?

  根据《收养法》规定,收养孤儿应到抚养孤儿的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孤儿监护人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

  按以上规定,收养人只能到四川省灾区孤儿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相关问题,还可咨询杭州市民政局:85159141。 (岳海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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