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工管理办法
为加强义工管理,推动我省“义工探访”规范化、制度化发展,根据本会《章程》有关“组织社会力量帮助各类弱势群体”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义工探访”的宗旨是:义工自愿上门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无偿服务并送钱送物送温暖的爱心活动。“义工探访”是本会实施“都市阳光行动”的重要方法,由本会宣传活动部“阳光义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义工办”)负责管理。
(一)参加义工的基本条件
1、能自觉遵守本《义工探访管理办法》,具有奉献精神;
2、年龄在18--65周岁,具备参加义务服务的健康身体;
3、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和一定的经济能力;
4、服务时间每年不少于24小时,一年(12个月)累计统计一次,时间不到者视为自动退出,如有特殊情况本人书面向义工办提出申请,提交组委会讨论决定保留与否。
(二)义工探访的主要任务和方式
1、探望孤独老人,并提供免费服务,包括上门打扫卫生、理发、水电维修、洗被、调换煤气、购买粮油、读报谈心等;
3、核查探望有困难的未成年单亲子女,并上门辅导功课,送学习用品或资助款物;
4、核查探望因天灾人祸造成灾害的受害家庭,赠送救济物品或捐赠款;
5、核查探访特困民工,赠送捐赠款物;
6、参加义工办组织的各类爱心公益活动。
(三)义工的招募
1、招募方式 一是与企事业单位、学校合作接受团体加入;二是通过媒体直接面向社会公开招募。
2、招募程序 报名者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身份证明,义工办按义工报名流程执行。
(四)义工的培训
义工可根据自身的专长、爱好,选择服务项目。经过实习培训合格后,“义工办”向合格义工颁发《义工证》。
(五)义工区域分配
“义工办”根据义工填表的所在,对义工进行划分。
区域包括:上城区、下城区、西湖区、拱墅区、江干区
(六)义工的权利
1、参与义工组织的管理,对义工管理工作通过有效途径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进行监督;
2、义工办及时发布活动计划及义工活动的完整信息;
3、有义务协助“义工办”解决在义工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4、有困难时优先获得本会“爱心银行”爱心回报;
(七)义工的义务
1、遵守本办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参加义务服务活动;
2、履行义务服务承诺,认真完成服务工作;
3、参加义工教育与培训,并主动自学提高自身修养;
4、尊重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5、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6、《义工证》应妥善使用和保管,不作其他使用,如退出将相关证件交回义工办。
7、义工参加活动必须由义工办统一安排;自行联系的服务机构,必须上报“义工办”,由义工办审核并签订相关协议后再行实施。
(九)义工注意事项
1、言行文明,态度热情。展现义工的良好形象;
2、举止端庄,衣着整洁。服务期间,义工必须佩带《义工证》,;
3、遵守信用,忠于职守。因故拖延或不能参加,必须提前通知“义工办”和服务对象;
4、平等相待,谢绝馈赠。
(十)义工的考核、激励和表彰
为弘扬义工无私奉献、服务社会的精神,“义工办”依据义工服务时间的长短、质量和社会影响力,分别授予五个星级义工称号(具体标准另行制定)。“义工办”在每年年底前统计所有义工当年服务时间,结合实际情况评定星级义工并进行表彰。
(十一)义工的劝退
义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劝退:
1、三次以上(含三次)无故不参加爱心活动和培训的;
2、不遵守纪律造成服务对象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3、利用义工的名义从事营利性或非法活动的;
4、年服务时间不满24小时的;
5、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
6、在爱心论坛上发布围背基金会宗旨,影响基金会声誉和义工形象的不和谐言论。
(十二)探访对象的产生 探访对象名单由民政、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及新闻媒体等提供或直接向基金会报名申请。
(十三)义工探访所需经费和物资 经费和物资主要依靠社会各界热心人士和单位的捐赠,同时也鼓励义工直接向探访对象捐赠钱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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