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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工组织委员会管理办法
                                     资讯来源: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9-1-31 浏览次数:402
     为了全面推动义工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义工组织在爱心活动中的作用,基金会决定设立义工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组委会”由义工骨干成员和基金会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是义工组织的领导决策机构。“义工办”及各项目服务组和义工联络站为义工组织的执行机构。组委会的产生、管理和职责如下:
一、“组委会”成员由11至25名成员组成,任职的基本要求:
1、平时能积极主动参加义工活动,年度累计时间超过30小时;
2、身体健康并具有良好的时间管理能力;
3、具有一定的组织活动能力和相关的社会管理经验;
4、有较高的社会爱心意识,对组织的建设和发展能够提出真知灼见;
5、具有较强的开创精神和全局意识。
二、“组委会”的产生和劝免程序:
     “组委会”设主任1名,由基金会领导兼;副主任两名,其中1名由义工办主任兼,另1名由“组委会”选举产生。每届“组委会”任期1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每届“组委会”成员候选人名单由“义工办”考核提出,由基金会领导审核后,提交“组委会”讨论确定。罢免、增补“组委会”成员,应当由“组委会”表决通过,报基金会审查同意后生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组委会”成员:
1、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3年的;
2、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3、在义工组织活动中有明显的不良行为,并遭到其他义工投诉的;
4、不能为阳光义工队伍出一份力量及不能发挥作用的。
三、“组委会”设3个专业组(各专业组有成员3到5名,设组长1名,副组长2名)。
1、招募培训专业组  主要负责义工的招募和培训;
2、核查探访专业组  主要负责特困申请对象的核查和对受助者的探访;
3、宣传募捐专业组  主要负责义工组织的宣传和基金会的公开募捐。
四、“组委会”会议制度及工作职责:
1、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由主任召集和主持;如有紧急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开网络会议;
2、讨论制定、修改本管理办法、各专业组的管理运作程序,及各执行组运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3、听取“义工办”的工作汇报,检查“组委会”上次决议的落实情况;
4、听取各专业组的工作思路和计划安排;
5、讨论决定各项活动方案和计划。
6、选举、增补和劝退“组委会”成员和各服务组大、小组长;
7、讨论决定义工组织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8、每季度参加阳光义工活动至少一次,以便参与、了解、各执行组的活动情况。
   召开“组委会”会议,需提前5天通知全体成员(时间、地点、内容);网络会议须提前半天以上通知。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参加。“组委会”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组委会”决议须经出席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组委会”各类会议应当形成会议记录。通过决议的,应当体现在会议纪要,与会人员签字。
本管理规则经“组委会”表决通过后生效,在试行过程中,可以即时修改,其解释权属“组委会”。
 
 
                          浙江省爱心事业基金会
阳光义工组织委员会
                                                               2009年1月8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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