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爱心事业基金会会计内部控制监督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基金会财务管理,完善和规范内部控制,强化会计监督和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会计控制,是指由理事会、秘书处和全体员工共同实施的、旨在合理保证实现以下基本目标的一系列控制活动:
1、基金会战略;
2、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3、财务报告及管理信息的真实、可靠和完整;
4、资产的安全完整;
5、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要求。
第三条 秘书处负责组织领导本基金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对本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内部控制措施通常包括职责分工控制、授权控制、审核批准控制、预算控制、财产保护控制、会计系统控制、内部报告控制、经济活动分析控制、绩效考评控制、信息技术控制等。
第四条 基金会的职责分工、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各项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五条 内部会计控制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采购与付款业务、捐赠物资业务、固定资产管理、捐赠收入业务、成本费用业务的岗位责任制,应当注意如下不相容岗位:
(一)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至少应当包括:
1、货币资金支付的审批与执行;
2、货币资金的保管与盘点清查;
3、货币资金的会计记录与审计监督。
4、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二)采购与付款业务的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1、请购与审批;
2、询价与确定供应商;
3、采购合同的订立与审核;
4、采购、验收与相关会计记录;
5、付款的申请、审批与执行。
(三)捐赠物资业务的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1、捐赠物资的请购与审批,审批与执行;
2、捐赠物资的采购(或接收)与验收、付款;
3、捐赠物资的保管与相关会计记录;
4、捐赠物资发出的申请与审批,申请与会计记录;
5、捐赠物资处置的申请与审批,申请与会计记录。
(四)固定资产业务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1、固定资产投资预算的编制与审批,审批与执行;
2、固定资产采购、验收与款项支付;
3、固定资产投保的申请与审批;
4、固定资产处置的申请与审批,审批与执行;
5、固定资产取得与处置业务的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
(五) 捐赠与收款不相容岗位至少应当包括:
1、捐赠业务经办与捐赠合同的审批签订;
2、捐赠的确认、收款与相关会计记录;
3、捐赠业务经办与捐赠票据开具、管理;
(六)成本费用业务的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1、成本费用标准、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2、成本费用支出与审批;
3、成本费用支出与相关会计记录。
第六条 同一岗位人员应定期作适当调整和更换,避免同一人员长时间负责同一业务。
第七条 按规定需要由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与事项,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八条 应当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管理,设立专门的账薄对票据的转交进行登记,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对收取的重要票据,应留有复印件并妥善保管;不得跳号开具票据,不得开具印章齐全的空白支票。
第九条 银行预留印鉴和有关印章的管理应当严格有效。财务专用章应当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应当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不得由一个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十条 发挥会计系统的控制作用,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内部会计控制定期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要遵守财务工作纪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贪污索贿、违法违纪行为;会计人员对不合理、不真实、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和违反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应严格按<<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计划财务部应通过过程监督及事后财务分析等方式,对财务收支、资金运用、财产物资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性质比较严重的,要向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接受监事的监督:监事依照相关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会会计凭证、账簿以及年度财务报表等资料。
第十四条 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捐赠人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的管理与监督,接受捐赠人及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二)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银行等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2024年7月10日第四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24年7月1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