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爱心事业基金会票据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金会财务票据的管理,堵塞漏洞,保证基金会资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财务票据包括捐赠票据、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结算票据、收款收据及其他财务票据。
第二节 票据的管理职责
第三条 财务部为票据的管理部门,财务部门须指定票据经办人,负责票据的领购、保管、使用。票据由财务部开出,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第三节 票据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 财务部门视业务开展情况向财政及税务机关提出领购申请,及时领购票据。
第五条 发票经管人员发生变动,须与接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交接内容包括未用发票、已用发票存根、发票登记簿等所有相关材料。必要时,应对发票管理状态做出说明。
第六条 发票经管人员设立专门登记簿登记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定期与库存核对相符。
第七条 票据领购入库,应履行严格的验收手续。
第八条 发票应保管于公司保险柜(箱)内,与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及其他财务印章分开保管。
第九条 空白发票不得加盖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或收款专用章保管;禁止携带已签章空白发票外出,尤其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特殊情况确须携带外出的,应报请财务主管和基金会负责人批准,并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条 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管五年,保管期满,财务部和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销毁;未使用的发票,在税务机关更换发票样式及其他格式时,按税务机关要求进行核销。
第四节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权由财务部主管行使。
第十二条 监督与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授权审批是否符合制度规定;
(二)相关的票据是否真实合法。
第五节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批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