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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爱心事业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工作的效率及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与《浙江省爱心事业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秉承“关注弱势群体、促进机会平等、推进社会和谐”的宗旨,遵照捐赠人的意愿及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确定基金会的项目资助范围如下:

(一)开展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助学、助医和助困多种慈善救助活动及扶贫救济活动;

(二)参与防灾、减灾、备灾,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协助灾区进行灾后重建;

(三)扶植和培育优秀非营利组织和公益人才,资助和奖励对慈善事业有突出贡献的组织、机构、项目和个人。

第三条 基金会根据项目资助范围开展资助工作,全年接收项目申报。基金会所有资助性项目,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四条 基金会理事会设项目管理委员会,并可考虑聘请具有公益项目管理经验的专业人士及社会知名人士参与项目评审。秘书处设项目管理部,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项目管理部提议年度项目资助计划、拟定项目管理流程,对受助项目进行调研、初步筛选、执行监督与评估,与财务部门共同对正在执行中的项目进行财务支出管理。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申报主体应是经民政部门等核准并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包括基金会、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团体可以通过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进行项目申报。

第六条 申报的项目应符合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的基金会使命、资助领域与方向,综合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实效性、可持续性与创新性。

申报的内容应实事求是,能产生良好的项目效果,有利于基金会公益目标的实现。

以下项目原则上不予资助:

(一)不符合章程规定范围的;

(二)项目所涉及的领域,政府已出台相关政策或开展相关救助且覆盖面较广,投资较大的;

(三)同一申报主体,在三年内,以添置物品或房屋、设施改建为主要内容接受过本会慈善公益项目资助的,仍以添置物品或房屋、设施改建为主要内容进行项目申请的;

(四)同一申报主体,接受过本基金会慈善公益项目资助,获助项目未通过审计或未结项而再次进行申请的。

第七条 向秘书处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包括:

1、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2、项目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预算和资金筹措方案;

3、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初步分析;

4、项目建设的管理模式;

5、单位简介、联系方式等必要事项;

6、其他事项。

秘书处项目管理部应对所有项目申请进行档案记录。

第三章  项目评审

第八条 秘书处对申报项目以电话、面谈、实地考察等形式进行调研,于每次理事会召开前十日将项目评审材料提前报送理事审阅。理事会进行最后审批。

第九条 对于重大项目,项目管理委员会与秘书处应视情况进行实地访察评估,提交访察报告,提出评估意见。

第十条 紧急救灾资助项目,由捐赠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和秘书长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该应急资助项目应于捐赠协议签署后制作成简报,以邮件及短信等方式通报全体理事,并于下一次理事会上正式通报。

第四章  项目签约

第十一条 项目获得立项审批后,秘书处与项目申请方签署《捐赠协议》,《捐赠协议》后附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 《捐赠协议》由理事长或理事长委托授权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五章  项目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将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凭公益性捐赠统一票据,按计划及时拨付。

项目资金支出预算不得无故调整。如果因故必须进行重大调整,应事先向基金会提交书面说明,得到基金会书面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资助项目具有政府配套资金和(或)自筹资金的,基金会将视配套资金到位情况拨付项目资金。

第六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受助方应对项目资金单独立项,单独核算,专人负责,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项目受助方应制定严格的项目管理制度,认真履行项目协议,强化预算管理,严格控制预算资金的支付。

第十七条 项目受助方应根据《捐赠协议》和基金会项目管理要求,按季度提交进展报告(附模版),结项后提交结项报告(附模版),并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影响项目执行的新情况、新问题,项目受助方应当及时查找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并报基金会书面批准。

第十八条 项目受助方完成全部项目内容时,如果实际使用资金少于资助额度,即有资金结余的,原则上应将结余资金退回基金会;或依据具体情况,向基金会提出结余资金使用计划,得到基金会书面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受助方可以根据项目资助资金规模按实际需要提取一定比例的项目管理费,其比例不应超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标准。项目受助方应在提交《项目实施方案》的同时提交项目管理费使用预算。

第七章  项目实施与变更

第二十条 项目一经批复,项目受助方应以向基金会提交的项目实施方案及预算作为组织、协调项目实施的基本依据,确保项目预期目标的实现。

第二十一条 项目受助方在实施过程以及对外宣传时,应注明该项目由基金会资助,并注意维护基金会的社会形象。如需使用基金会形象标志,需与基金会确认使用正确版本。

第二十二条 《捐赠协议》签署后,项目受助方欲变更项目实施计划、预算安排等重要内容,应向基金会递交项目变更申请,待基金会书面确认后方可按变更后的方案实施。未经基金会同意,项目目标或资金用途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八章  项目监督、审计与评估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将对项目受助方进行跟踪回访,及时了解项目实施情况。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根据项目受助方提供的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项目进展报告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全部完成或终止后,项目受助方应主动、及时告知本会,向本会提交《项目结项报告》,并向本会提供项目的图片、档案、记录、录像等项目资料。

《项目结项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背景;项目主要目标和内容;预期目标完成情况);

(二)项目实施成果(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特色;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等);

(三)项目费用使用情况(配套资金,自筹资金);

(四)对项目的自我评价;

单个项目资助金额达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受助方应提供具有资质的审计单位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秘书处将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填写总结报告表,并将项目及时归档。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视情况组织开展项目评估工作,对所资助项目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项目申报人应积极配合基金会审计、评估工作,并对审计、评估中发现的问题予以纠正。

第九章  项目信息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秘书处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各类数据与信息实行制度化、信息化、档案化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项目管理部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通过基金会官方网站或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项目进展及成效,并在结项后对项目全部资料进行归档管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项目出现违法、违规或违反捐赠协议规定的,基金会有权撤销资助并追回已资助款项。如对基金会造成损害的,基金会有权追究项目受助方责任。

第三十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因客观条件变化或不可抗因素,致使项目无法继续执行的,项目受助方应终止项目执行并将尾款退回基金会,并将已有的项目相关成果提交基金会。

第三十一条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爱心事业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管理办法于理事会会议审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三十三条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基金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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